小学生打闹致同学摔伤 监护人和学校均担责(以案说法)

分类:教育资讯 时间:2022-11-24 来源:亓玉昆 作者:亓玉昆

     【案情】某小学学生雷某在排队等待放学期间,拉扯同学莫某的书包致其摔倒。后经医院诊断,莫某右手骨折需住院治疗,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。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莫某家长以莫某的名义诉至法院,要求雷某监护人及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8819.74元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雷某应对莫某的身体损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,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,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莫某各项经济损失114803.14元,酌定雷某监护人承担80%的赔偿责任,赔偿莫某91842.51元,学校承担20%的赔偿责任,赔偿莫某22960.63元。

  【说法】民法典规定,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”“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”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侵权责任”。

  法官表示,雷某在事发时系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其拉扯莫某书包的后果缺乏预见性,对于造成莫某身体损伤,主观上不存在故意,但客观上造成了莫某身体损伤的后果,雷某父母作为雷某的监护人,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通过学校视频资料发现,在放学排队过程中老师未能注意观察学生排队前进的情况,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打闹以避免事故的发生,在管理上存在疏漏,对此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  法官提醒,近年来,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嬉戏打闹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并不鲜见。对此,家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,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;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,积极履行保护、管理职责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(本报记者  亓玉昆整理)


  《 人民日报 》( 2022年11月24日 17 版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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